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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信访事项现文书“双重版本”:无公章致复查逾期,有公章时隔三年再现,程序引争议

时间:2026年9月11日 点击:33

一起跨越十年的拆迁补偿纠纷,在经历行政诉讼三级审理后,信访渠道的处理过程中浮现出新的程序争议。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居民林爱钗就其房屋拆迁补偿信访事项的处理流程提出相关质疑,称其在信访程序中收到的关键法律文书存在“无公章”与“有复印公章”两种版本,信访终结程序的合法性有待进一步商榷。围绕同一事项,十余年间,林爱钗先后经历协议签订、行政诉讼、信访答复、省级信访联席会议认定等多个环节,但关于房屋性质认定、补偿标准适用以及行政程序正当性的相关争议,至今未能妥善平息。

拆迁补偿争议由来已久,司法诉讼已审理终结

公开材料显示,林爱钗的房屋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三郎桥村。据其反映,该房屋建于1992年,原作为农贸市场使用,总面积约465平方米,但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证和产权证。2016年,该房屋被纳入三郎桥片旧村改造拆迁范围。经状元街道认定,该房屋中仅有67.23平方米被视为合法面积,其余部分未纳入补偿基数。同年9月30日,林爱钗与状元街道办事处签订《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补偿金额共计712995.56元。同年12月,补偿款全部支付到位,房屋随后被拆除。

协议履行完毕后,林爱钗认为补偿标准偏低,且对房屋性质的认定存在异议,主张该房屋应作为农贸市场建设用地而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并于2018年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货币补偿协议。龙湾区人民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应当适用更长的起诉期限,指令龙湾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9年7月,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实体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林爱钗的诉讼请求。林爱钗再次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林爱钗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于2021年10月被裁定驳回。至此,该拆迁补偿协议争议在司法层面已审理终结。

信访处理意见书出现两个版本,当事人称程序启动权利受阻

司法途径终结后,林爱钗继续通过信访渠道表达自身诉求。2022年2月,她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拆迁赔偿不合理及家庭困难等问题。状元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文号为龙状信访签字〔2022〕4号,系统编号LF20220007135),对相关诉求予以书面答复,并在文末告知:“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林爱钗表示,其当时收到的该份意见书原件上未加盖任何公章。在她看来,缺乏公章这一法定生效要件的文书,不具备行政公文的法定效力,因此导致她无法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正常向龙湾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逾期未申请的,信访程序将向前推进,信访人将丧失就该环节再次申请复查的权利。林爱钗称,自己并非主观放弃复查权利,而是因收到的意见书存在形式瑕疵,无法确认文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进而未能按期启动复查程序。

2025年,林爱钗因其他事宜前往状元街道办事处咨询相关情况时,工作人员向其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同样为2022年4月29日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文号、编号、内容与前述文件完全一致,但该份文书上加盖了“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办事处”的复印公章。同一事项、同一文号、同一日期的文书出现“无公章原件”与“有复印公章”两个版本,林爱钗对此提出质疑。她认为,若2022年收到的原始文件确未加盖公章,则该意见书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启动复查程序的有效依据;若该文书出具时已合规盖章,那么自身持有的无公章版本便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在当事人视角下,两种版本文书的并存,让该信访事项的初始处理程序存在效力争议。

信访终结程序依据遭当事人质疑

2023年8月1日,浙江省信访局相关负责人在龙湾区信访局接待林爱钗,了解其诉求及证据材料。同年8月17日,温州市龙湾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林爱钗出具《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温龙信联办终告〔2023〕2号),告知其信访事项经浙江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认定为“不合理信访诉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该终结决定已在浙江省信访联席会议备案。

针对此次信访终结决定,林爱钗对其程序合规性提出不同看法。她援引《信访工作条例》相关内容表示,信访事项终结需依托完整的办理、复查、复核三级法定程序,仅当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仍不服,且持续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才可终止受理。而她在本次信访处理过程中,仅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并未进入复查、复核环节,信访事项便被直接终结。林爱钗认为,该处理流程与条例规定的三级终结程序存在出入。

信访接待过程及后续处理引发程序公正性质疑

除行政文书形式问题外,林爱钗还对2023年8月1日的信访接待流程提出疑问。据她自述,当日接待地点设于龙湾区信访局,接待前工作人员要求其接受安全检查、暂存手机。她表示,该安排和常规的群众信访接待方式存在区别,让她对本次接待过程的公开透明度产生疑虑。

本次接待时长约半小时,由浙江省信访局相关负责人重点询问了事件经过、诉求细节及相关证据材料。林爱钗称,自身在陈述案情、表达个人观点,尤其是对基层处置方式提出不同看法时,多次被现场工作人员劝阻打断。此次接待结束十余天后,她收到了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并未收到任何复查、复核程序的推进通知。

信访与诉讼程序衔接中的制度性思考

纵观林爱钗一案,其拆迁补偿争议已经过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及高级法院三级司法审查,生效裁判结果已落地。司法程序终结后,信访作为补充性权利救济渠道,其处理流程与处置结论同样需要符合法定规范、坚守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文书的格式规范看似是形式细节,实则直接关系到信访人法定程序性权利的落地实现。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公章效力、文书版本一致性,直接影响信访人能否依法启动后续复查程序,而双版本文书并存的情况,也让本次信访全流程的程序正当性产生了争议空间。

信访终结机制是信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作用是避免同一事项重复处置、节约行政资源、提升纠纷化解效率。但信访终结程序的启动,必须依托完整、规范、合规的前置法定程序。若前置的信访处理文书存在形式效力争议,后续依托该文书开展的时效认定、程序推进、终结决定等一系列处置行为,都可能面临程序层面的争议。除此之外,信访接待的流程安排、沟通记录留存、处置结论与当事人诉求的关联性,都是评判信访处置工作公正性、规范性的重要维度。

目前,林爱钗已就本次信访文书争议、程序流程相关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控告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也从最初的拆迁补偿标准分歧,逐步延伸至行政文书规范性、信访程序合规性、群众权利救济渠道畅通性等多个层面。一枚公章的缺失与补现,直观体现出群众维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程序困境。行政履职的每一个环节,无论细节大小,都需恪守法定程序、坚守依法行政原则,这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信访制度有效化解矛盾、纾解群众诉求的核心根基。

注: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文书资料客观梳理事件全貌,相关争议及当事人观点仅为单方表述,具体事件定性及合规认定以官方调查结论为准。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5999800457098217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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