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在刘某生之后、号称海南律师界二富的赵某,通过虚假诉讼,诈骗中城汇(万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城汇日月湾(海南)冲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4650余万元,本案足以判处其无期徒刑。该公司已于2024年初报案,但至今未予立案。目前赵某虚假诉讼的另一案件,已被移送海口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赵某一直被取保候审。本案由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某区检察院向龙华区法院起诉,足以说明赵某未来的刑期在十年以下,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仅放纵了赵某的严重犯罪,而且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漠视和严重违反。普通律师高某芳因代理农民工讨薪被判虚假诉讼,并被判四年有期徒刑,而本该判处无期徒刑的“贵族特权”律师赵某,却极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缓刑,天理何在?至今对中城汇(万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城汇日月湾(海南)冲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赵某诈骗4650余万元不予立案。我们强烈要求最高检察院敦促海口市检察院对赵某通过虚假诉讼诈骗中城汇(万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中城汇日月湾(海南)冲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4650万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坚决要求关押赵某,坚决要求判处赵某无期徒刑和追回被赵某诈骗的巨额财产。
报案书
纲要
报案人:中城汇(万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城汇日月湾(海南)冲浪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一)第一宗犯罪事实:
2014年,赵某拥有价值7300万元的土地。他把土地登记在其控制的一侨公司名下,同时安排一侨公司与其父赵林森签订虚假合同并制造其父对一侨公司拥有7300万元的虚假债权的假象以备行骗。
(二)第二宗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湖北黄冈对报案人实施虚假诉讼形式的诈骗犯罪,骗取报案人6349.75万元和1000万元违约金。就此形成(2017)鄂11民初156号案件。
犯罪事实一:犯罪嫌疑人利用(2015)鄂民二终字第00007号案件,将虚假债权卖给报案人。
赵某于2014年出资一千万元获得万宁一块价值7300万元的土地。他安排土地登记在自己控制的空壳公司一桥公司名下,再安排一桥公司签约欠下其父赵林森7300万元巨额债务,人为制造出虚假债权进行诈骗。具体如下:
蓄意制造虚假债权,为日后诈骗报案人做准备
一、在一桥公司竞拍昌华公司日月湾土地一案中,赵某、赵林森、一桥公司设计签订合同,将“一桥公司直接购买昌华公司债权,再竞拍昌华公司土地,并用购得的债权付土地款”这一正常交易模式,变更为“一桥公司代赵林森购买昌华债权,一桥公司再竞拍昌华公司土地,赵林森替一桥公司用该债权付土地款,一桥公司向赵林森偿还土地价款”这一三角交易模式。据此,凭空虚构出赵林森对一桥公司的7300万元债权。
二、由赵某向建方公司支付1000万元债权转让款,该付款名义上是代赵林森付债权转让款,实质上只是上述虚假交易的一部分。
三、一桥公司拍卖竞得案涉日月湾土地后,用(代赵林森持有的)对昌华公司的债权支付土地款。此后一桥公司与赵林森协议确认,一桥公司应付赵林森7300万元款项及违约金。
四、上述通过合同虚构一桥公司对赵林森债务一事,在(2019)最高法民终1407号案件
中,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系虚假诉讼、虚构债权,赵林森对一桥公司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合法债权。
1、2014年3月起,一桥公司股东黄博、益鑫公司与第三方长兴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持有的一桥公司79%股权转让给长兴公司。
2、赵林森2014年向湖北高院起诉要求一桥公司、益鑫公司支付债务本金及利息9929.1667万元(7300万本金、2629.1667万利息与违约金)。在被告的充分配合下,湖北高院一审支持了赵林森的诉讼请求。
3、00007号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一桥公司名下的案涉日月湾土地被赵林森申请查封。2016年经赵某操作,赵林森将债权出卖给报案人。
4、2018年长兴公司认为上述00007号案件系虚假诉讼,向湖北高院申请再审。经湖北高院再审、最高院二审,最终最高院于2019年认定该案属于虚构债权、虚假诉讼,判决驳回赵林森的诉讼请求。
5、因00007号案件判决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在00007号案件执行程序被报案人拍得的854地块也因此由长兴公司依法申请执行回转。而报案人被骗取的4650.25万元至今未能追回。
五、犯罪嫌疑人赵某对报案人实施的具体诈骗行为过程(详见附件二系列材料)
1、2016年,赵某在明知赵林森债权系虚假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目的操作将赵林森虚假债权(00007号案件判定其持有的对一桥公司的)“转让”给报案人。
2、商定合作模式后,赵某先以缺乏资金为由要求报案人先行独自出资并向赵林森预付4650.25万元的股权款,随后拒绝出资,报案人只得自行垫资继续将854土地拍下。
六、犯罪事实二:在(2017)鄂11民初156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报案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
(一)2017年,赵林森以其此前虚构的《债权转让合同》起诉冲浪公司,企图再次以和00007案同样的方式虚构债权、虚假诉讼以取得不法利益。湖北省黄冈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作出(2017)鄂11民初156号判决,支持了赵林森的诉求。
(二)在赵某、赵林森00007号案件虚假诉讼的事实被最高院确认后,报案人发现,其在(2017)鄂11民初156号使用的犯罪手段与00007号案如出一辙,遂向黄冈中院申请再审、要求彻查虚假诉讼情况。再审过程中,赵某、赵林森见其伎俩已败露,遂主动提出撤诉,暂停了对报案人的继续侵害。
七、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三亚市,因此三亚市的公安机关有权管辖本案。本案中,赵某、张某英、林某盛等人与报案人在三亚市三亚湾路的喜来登酒店与签订了的增资合同,故本案犯罪行为地包括三亚市。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案三亚市的公安机关依法具有案件的管辖权限。
为保护报案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维护诚信守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我省公正平等有序的良好营商环境,特请公安部门对此案予以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赵某等十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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